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4年度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21 来源: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kxjsj/bmyw/tzgg/content/post_1846062.html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广佛产业园、广德产业园、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增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清科〔2023〕25号)规定,现开展2024年度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主要范围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市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组建,鼓励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建工程中心。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领域,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组建。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

  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清远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2.申请组建认定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工程技术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 70%(5人以上),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0%(至少2人)。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且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4.组建认定工程中心目标明确,方案可行。规章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模式高效。

  5.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软件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                      

  3.企业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公益类:

  1.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应拥有3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水平在同行业或本领域内领先,拥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认定方式
  工程中心采用按标准认定,市科技局将按照认定条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组建单位,认定组建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四、申报要求

  (一)平台注册。1.已在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的单位和申报人,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2.首次申报的单位在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并完善单位信息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核;3.项目申报人及单位管理员注册并完善个人账号信息后选择单位挂靠。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人通过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须按系统模板要求撰写)及相关附件材料,单位管理员对项目进行审核后上报。

   (三)审核推荐。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市直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照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向清远市科技局择优推荐(请将附件2填写盖章后扫描发送至邮箱:qykjj_hzk@gdqy.gov.cn)。

  (四)材料报送。申报项目在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状态为等待受理纸质材料(即可打印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把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清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清远市清城人民二路9号之3科技服务生活大楼二楼213室。
    (五)附件材料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2.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3.研发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4.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等。

  5.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科技项目立项证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证明材料等(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立项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
    6.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产品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7.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材料(近3个月社保或纳税证明);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8.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单位需提供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证明材料,且不少于3项;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9.研发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五、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8日17:00,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于2024年5月22日前送清远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六、联系方式

  科技合作与服务科  潘燕航  3666913  1350146****

  梁维家  3666913  1772597****

  生产力促进中心    郭秋菊  3361715  1893428****

       附件1:市县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doc

      附件2:县(市、区)市级工程中心申报汇总表.xls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