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资讯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与高企资格取消情形

时间:2023-08-22 来源:

前言                



       

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式优惠,同时享受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来,多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陆续发布多份取消企业高新资格的公告,企业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偷逃税的风险。


       

七月份多地发布取消企业高企资格公告            

17.png    


   

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显示,2023年7月,青岛、上海及江苏省等多地发布取消企业高新技术资格的公告。其中青岛市23家企业被取消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上海市45家企业被取消涵盖2019年至2022年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江苏省21家企业被取消2021年、2022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发布的公告为例,企业被取消高新资格的原因主要有高新收入占比不达标、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研发费占比不达标等。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认定机构复核后确认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地区的公告中也直接写明追缴被取消高新认定企业不符合认定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于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将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被处以罚款的风险,涉及到以往年度的,将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下文将进一步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申请条件及征管制度,提示企业潜在的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与高企资格取消情形            


       

(一)须同时满足八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是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管理程序的主要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八个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行申请、专家评审及审查认定的管理程序。具体的条件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8、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取消高企资格的三类情形        


       

1、认定机构直接取消企业高新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2、有关部门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取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自行报告更名和重大变化经认定机构审核取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转载来源:华税